uedbet官网_uedbet体育《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草案)》的编制说明
一、制定背景
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部署,开展《程序规定(草案)》立法,有利于全面系统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是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索赔主体单一、案件启动标准不明确、小额案件流程繁琐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有利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组成部分,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南通市自2017年10月在全省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截至目前,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数位居全国地级市之首,2022年我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获评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有利于将政策措施上升至法律制度层面,能够最大程度促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的达成,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推进美丽南通建设。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程序规定(草案)》编制和审查工作,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在充分总结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和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月底完成草案起草。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赴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集各地各部门单位意见、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部门座谈、专家论证、局党组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草案》送审稿,于6月中旬提请政府审议。市司法局开展了基层调研,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了部门座谈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在审查过程中,收到意见建议30条,采纳5条,部分采纳11条,未予采纳14条,对部分条款的修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由于本文件不涉及社会稳定及公共安全,根据相关要求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规定(草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程序规定(草案)》的主要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山东、贵州等地的经验做法。
三、制定原则
具体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程序规定(草案)》的定位是“小快灵”立法项目,立法切口小、条文少、内容精、措施实等是“小快灵”立法的显著特点。此次《程序规定(草案)》聚焦基层磋商主体缺失、部门联动不足等突出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有效破解了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的困局。二是强化经验固化。南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了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成熟经验。此次立法,对前期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将电子化等简易评估、植树育林等替代修复、磋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扩大南通的成熟做法。三是注重实践引领。贯彻部省共建uedbet官网_uedbet体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要求,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探索适度创新。在政府主体责任上,明确了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部门。在磋商处罚联动办理上,将磋商案件办理明确为处罚案件法定中止事由。此外,还就清洁生产等替代性修复作出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草案)》共19条,大致可以分为八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第1-2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的主要目的依据和名词解释。
第二个方面,第3条,主要规定了三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包括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此同时,明确了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考虑到各部门具体的损害赔偿职责由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指定以及部门职责可能会随机构改革而变动,立法中就各部门职责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可结合市政府文件来确定。
第三个方面,第4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索赔程序的启动。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中的一案双查及线索移送内容。
第四个方面,第5-10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调查程序。第5条明确了调查的具体内容。第6条就鉴定评估作出了规定,在委托形式上,可以由具体的部门或者机构单方委托,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后共同委托。第7条规定了简易评估程序,规定了类案参考、电子化评估等简易评估形式。第8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调查期限以及例外情形。第9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中止调查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可以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五个方面,第11-13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磋商。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磋商的内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磋商不能情况下的诉讼情形。
第六个方面,第14-16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协议的履行以及修复。明确了赔偿义务人按协议修复责任,创新提出了“植树育林、增殖放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同时鼓励设立集中修复基地。在修复效果上,明确了部门的验收责任。
第七个方面,第17-18条,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损害赔偿情况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同时规定了市、县级政府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要求。
第八个方面,第19条,主要规定《程序规定》施行时间。